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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煤炭经营税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沈煤管办字[1998]1号颁布时间:1998-09-14

     1998年9月14日 沈煤管办字[1998]1号 各区、县(市)国税分局、地税分局、财政局,煤炭经营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煤炭布场的税收管理,依法规范煤炭交易行为,保护煤炭经营企 业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加强我 市煤炭经营和税收管理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销煤炭的单位,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 炭法》和《沈阳市煤炭经营企业资格条件》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没有取得《辽宁 省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或个人,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市煤炭经营执 法部门将依据《煤炭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凭《辽宁省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申请购领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经营企 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要凭《辽宁省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购领和开具《辽宁省沈阳市煤炭销售发票》。   三、凡沈阳市行政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购进煤炭时,必须凭据《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辽宁省沈阳市煤炭销售发票》(外地直销煤炭除外)报帐,否 则一律不准税前列支,各级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四、我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辽宁省沈阳市 煤炭销售发票》报帐。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辽宁省沈阳市煤炭销售发票》 的取得情况。对不使用《辽宁省沈阳市煤炭销售发票》(外地直销煤炭除外), 不允许进帐列支。   五、对不按本规定购领、开具和取得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 办法》予以处罚。   六、煤炭的范围:系指珍烟原煤、有烟原煤、洗煤、筛选混煤及混末煤和煤 制品(如蜂窝煤、煤球、焦炭等)。   七、《辽宁省沈阳市煤炭销售发票》从1998年10月1日起启用,本规 定第二条、第三条执行日期为199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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