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国资事字[1997]第214号颁布时间:1997-11-10
1997年11月10日 辽国资事字[1997]第214号
各市国有资产、各市财政局、省直各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
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报废、
报损等。
(一)无偿转让。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有偿转让。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转让
收入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
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
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
值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资产处置一律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国有资产管
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委托主管部门审批,
报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资产转让的原则
(一)凡属同一系统、同一性质、同一预算级次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
转让;
(二)因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上拨、下调移交的资产转让;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划分移交的资产转让;
(四)因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同意无偿调拨或上交的资产转让。
上述范围资产流动可实行无偿转让办法,凡不具备本条规定的资产流动,均
实行有偿转让办法。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及资
料:
(一)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预决算副本、记帐凭单
复印件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五)资产处置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
收入,专项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挪做它用。
(二)有偿转让的资产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七条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应进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
闲置调剂市场或公开拍卖处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何偿转让实行公开拍卖,具体按辽国资事字[
1995]49号文件《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有偿转让实行公开拍卖的通
知》要求办理,国家规定的报废、淘汰的机动乍辆不准进行交易、拍卖。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转让、有偿转让、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
可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固定资产转让(调拔)审批单》或《固定资产报
损、报废审批单》(格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有偿转让的资产,
申报单位凭不低于《审批单》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
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单》是调整单位
有关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九条 资产转让经批准后,财务会计要相应调整相关财务与会计帐目,并
将资产变动情况在财务与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十条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
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
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
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
本办法为准。
附表格式样:《固定资产转让(调拨)审批单》(略)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审批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