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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名牌产品优惠政策的通知

沈政发[1997]18号颁布时间:1997-11-30

     1997年11月30日 沈政发[1997]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速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工程,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步伐,培育和发展我市名 牌产品,促进名牌产品规模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名牌兴企、名牌兴市” 的目标,市政府决定给予我市名牌产品(由省、市政府命名,下同)有关优惠政 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财政、税收政策   (一)各银行要认真调整信贷结构,适当集中贷款规模,对符合贷款有关规 定的企业重点名牌产品采用封闭贷款的方式,加大对名牌产品的支持。   (二)建立名牌产品发展、奖励和活动基金   1.名牌产品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经济效益好、带动力大、竞争能力强、声誉 高的名牌产品。该项基金由国家每年给我市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利息的50%和 市财政预算的一部分构成,分别由市技改基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管理。该项基金 由市经贸委安排项目,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手续。使用基金的企业要定期向市 经贸委和基金管理部门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2.名牌产品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工程工作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用于政府序列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所需的资金,由 市财政按年度核拨;对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由企业自行支付,按现行财务制度 的规定进行列支。   3.名牌产品活动基金用于发布名牌产品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全市表彰 大会,举办展示会、研讨会、专家论证会、调研等。该基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   (三)名牌产品从命名颁布之日起,在3年有效期内,经财政部门核定,其 新增的(超上年部分)属地方收入部分的增值税,省级名牌产品按80%、市级 名牌产品按60%返还给企业。   (四)生产名牌产品的企业,可以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提取折旧,以 增加企业自我积累能力,发展名牌产品的生产。   二、技术改造政策   (一)国家每年给我市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安排名牌产品的技 术改造项目。   (二)对扩大名牌产品生产的企业,只要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可优先 审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技改贷款。   (三)各部门要优先支持名牌产品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参与对外合资、合作。   (四)对名牌产品的技改项目,依据《沈阳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暂 行办法》(市政府1991年第43号令)的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三、生产要素政策   (一)市电业部门要优先保证名牌产品的用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 限电、不躲峰。   (二)煤气、自来水等能源要重点保证名牌广品生产需要。   (三)铁路、交通部门要将名牌产品运输列入重点,随时调度协调,优先安 排运输计划。   (四)优先安排生产名牌产品所需要原材料的进出口配额计划和进出口许可 证。   (五)优先安排名牌产品所需要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生产名牌产品的企业,在易地搬迁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 贸委、市建委关于企业易地搬迁有关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199 6]26号)规定执行。   (七)对名牌产品企业为发展名牌产品兼并其他企业的,要优先列入兼并计 划,并参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有关规定,在政策上给了优惠。   四、宣传和保护政策   (一)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宣传。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宣 传,要在沈阳电视台、沈阳日报、沈阳人民广播电台开辟专栏;名牌产品在市级 新闻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其广告费用优惠50%。   (二)全力保护名牌产品。市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等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对假冒名牌产品的违法 案件,要从速、从严立案查处,切实保护名牌产品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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