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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5号颁布时间:2003-06-08

     2003年6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 决定》已经2003年5月28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 决定                       为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河北省 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订。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六条、第七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二、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 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删去第十一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四、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 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六、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 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删去第十五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修正案                       一、删去第十四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第十四条”文字。   三、删去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河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和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企业,必须 经省民爆器材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民爆器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民爆 器材生产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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