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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3号颁布时间:2003-06-05

     2003年6月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 5月28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 办法》予以修订。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自然科学奖、技术 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每次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不超 过四个。”   三、第十九条增加第四款:“科学技术的各类奖励,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 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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