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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转发总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汇冀发[2002]96号颁布时间:2002-10-18

     2002年10月18日 汇冀发[2002]9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各市中心支局,辛集市支局,河北省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94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   一、各市中心支局和辛集市支局在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包机贸易出口收汇核销 情况统计表》报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二、省各外汇指定银行请于2002年10月25日前将与包机贸易有关的外币现钞结汇水 单、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人民币汇入汇款凭证等票样送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备案。   三、对包机业务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可及时向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映。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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