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财企[2003]63号颁布时间:2003-01-13
2003年1月13日 京财企[2003]63号
市属各单位、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2]518号)文件精神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
务院[1996]第192号令)的规定,现将2002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占有国有资产并办
理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企业,均应向各级财政部门申办国有资产年度检查
登记。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自2003年2月1日开始,4月30日结
束。
三、办理国有资产年度检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
本;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2002年度财务报告;
5.提供担保、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
件;
6.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4)企业及其子公司等是否发生产权变动情况及是否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5)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担保、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年度检查工作的重点是:
1.企业发生新设、改组、改制、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等产权变动情况;
2.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占有、变动及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况;
对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督促其补办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五、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按规定补办占
有产权登记,然后再申报年度检查登记。
在2002年度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但未按规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企业,应
按规定补办变动登记,然后再申办年度检查登记。
在2002年度已注销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六、对不按规定申办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的企业,财政部门应依据国务院第
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登记的以及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表的,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可以处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
给予纪律处分。
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将数据软盘及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分析报告于4月20日以
前报市财政局各主管业务处室;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各主管业务处室对企业所报
资料及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将数据软盘及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分析报告于2003年4
月30日以前报市财政局企业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