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函[2003]7号颁布时间:2003-01-31
2003年1月31日 京政办函[2003]7号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上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
请示》(京经贸资字[2003]39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市政府原则同意你们制订的《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
励暂行办法》。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
证《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三、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2003年1月
为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改善本市投资环境,
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奖励适用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外籍人员可申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
专项奖励资金。
(一)就职于在本市依法设立并经认定且注册资金全部到位的以下各类外商投资
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或创业投资公司;采购、分销、结算、研发中
心(市外经贸委批准并经市科委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会计
师事务所;世界500强中的在京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
(二)在上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企业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以上(含)或
同等职务,且在上述企业已连续任职2年以上。
(三)本人在本办法实施期限内购房购车且已依法在京履行纳税义务。
二、实施办法
(一)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在本市购房购车,市政府给予一次性
财政专项奖励(以下简称专项奖励)。奖励标准以本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
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比照计算,每人奖励总额不超过其自购车1辆、自购
房1套所付款项,专项奖励为当年奖励,不累计,不顺延。
(二)市外经贸委委托北京市投资促进局作为初审承办单位,具体办理高级人才
资格审核及专项奖励资金发放事宜。
(三)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统一申报有关材料,提交承办单位受理和初审。承
办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外经贸委审批,不符合条件
的应及时告知申报单位。
2、市外经贸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承办单位。
3、经审批合格的,由申报单位负责到承办单位办理专项奖励资金领取手续。
(四)申请专项奖励资金,应填报《专项奖励资金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验资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认定证书复
印件。
2、本人任职聘书或任命书。
3、本人身份证或护照。
4、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
或代扣代缴单位开具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5、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房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6、用于接受奖励款项的本人帐户或借记卡有关信息资料。
(五)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时间为每年5月和10月。申报单
位要据实上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回专项奖励资金,并追究申报单
位当事人责任。
(六)符合《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和《来京投资企业购买
经营办公用房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按其有关规定申请并享受有关专项奖励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专项奖励。
(七)市财政局负责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根据本市实施,会同市外经贸
委适时调整有关标准。
(八)为加强对专项奖励资金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政府授权市外商投诉中心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九)本办法施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
决。
(十)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