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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1999]144号颁布时间:1999-11-10

     1999年11月10日 京劳社监发[1999]14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出租汽车管理分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 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社部发令第3号]的 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 业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1999)42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 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现就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实施劳动保障年检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出租车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制度,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 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的重 要内容;是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出 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首都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出 租汽车行业的各级管理机构以及出租汽车企业,要对建立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 制度予以高度重视,并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组 织实施对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   二、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要与全市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统筹安排, 考虑到出租汽车行业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每年对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工 作原则上从每年的12月份开始至来年的1月底结束,做到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和出租 汽车企业的运营资质年审工作相衔接。   三、考虑到出租汽车重点企业的营运状况对整个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北京首汽 集团公司、北京北方出租汽车公司、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建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新路联合出租汽车公司,暂由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对其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其它出租汽车企业均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检。   四、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每年安排出租汽车企业的 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时,根据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年检 工作时,要给每个企业安排一定的自检时间,在每个企业自检基础上,按照劳动保障 年检的重点内容和操作程序,对其劳动保障年检的相关内容逐项进行严格审核,以保 证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真正达到规范其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目的。   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 化管理的意见》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出租汽 车企业加强劳动管理和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5 5号]有关精神,对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企业使用本市城镇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本企业职工总数的60%;   (二)出租汽车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时,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出租汽车企业招用其它单位的富余人员时,富余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和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有关情况;   (四)出租汽车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费缴费 申报情况;   (五)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根据出租汽车行业这几年在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本着既考虑企 业的具体状况又要坚决贯彻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劳动保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对企业落 实招用本市城镇职工人数占到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60%的规定,在未达到 规定的标准前,企业新招用职工不得再继续招用本市农民合同工,对现已招用并签订 了劳动合同的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并根据企业这方面的具体情况做出 整改方案。企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和履行缴费申报手续,必须按照原市劳动 局1999年第3号通告的规定,在1999年9月30日前办理完社会保险登记手 续。凡没有按照要求落实的,在对其进行劳动保障年检时,一律限期七日内全部办理 完登记手续,如逾期仍未按要求办理完登记手续的,劳动保障年检一律不予通过,并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出租汽 车企业资质年检。凡未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年检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的审 验部门在对其进行资质年检时不予通过。   八、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情况在 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结束后,一并和其它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情况,以书 面材料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 附件1: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表(略)   2:北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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