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劳动年检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劳监发[1997]6号颁布时间:1997-01-01
1997年1月1日 京劳监发[1997]6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驻京单位,各省、市驻
京办事处:
自劳动年检工作开始实施以来,一些单位反映劳动年检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
以明确,经研究,现就劳动年检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动年检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问题。
《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京劳监发[1996]18号)中的各类企业是
指执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
位企业化管理的按企业执行)、社会团体参加劳动年检的范围是指有使用下列人员的
用人单位:
1、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2、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
3、使用港、澳、台务工人员和外国人的。
二、关于劳动年检操作程序问题
1、用人单位自检中怎样填报《劳动年检证书》用人单位自检时,有上级主管部
门的应填写《劳动年检证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三年合订本一份(塑料封面),上
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单行本证书各一份(红色封面)),然后将三份证书和其
他有关资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劳动年检证
书》一式二份(用人单位三年合订本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单行本一份(红色封面))。
然后将年检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认定。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年检资料和《劳动年检证书》(三份)
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用人单位将上述全部劳动年检资料按管辖范围,分别报
送市、区、县劳动局进行认定。
一些局、总公司所属的用人单位较多,可以委托用人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二级
公司)先对所属用人单位《劳动年检证书》等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可填写在《劳动年
检证书》中“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情况”受理栏内。
3、《劳动年检证书》保管问题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年检证书》认定后,将一份证书单行
本留在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单行本由用人单位送各局、总公司等主管部门留存,
三年合订本由用人单位保管。
三、认真举办劳动年检培训班
劳动年检是一项新工作。为保证劳动年检顺利进行,各级劳动部行政门必须举办
劳动年检培训班,对用人单位分期分批进行劳动年检培训。培训工作要保证质量,注
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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