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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动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京劳法发[1997]8号颁布时间:1997-01-01

     1997年1月1日 京劳法发[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7年12月25日我部接到国务院法制局就我部上报国务院《关于建议批 准涉及行政处罚的若干劳动规章的请示》的电话答复意见,现将该意见通知你们: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章只能规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因此, 你部请求批准其规章设定警告和罚款以外的处罚是否属于批准的范围,尚待进一步研 究。”   二、“自1998年1月1日起,你部制定的规章中超过国务院规定限额的条款, 待国务院批准后,再按批准的罚款限额执行(1批准前,仍按《行政处罚法》和国发 [1996]13号文件执行。”   上述意见请在劳动行政执法中遵照执行,并以适当方法告知下级劳动行政部门。 电话答复中涉及到的我部规章有:   《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就业训练规定》   《职业介绍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除上述规章外,各地在劳动执法中适用我部其他规章时,也须注意按《行政处 罚法》和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执行。   注:详见《劳动政策法规选编》1998(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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