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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监发[1996]318号颁布时间:1996-01-01

     1996年1月1日 京劳监发[1996]3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驻京单位,各省、市驻京 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 据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 号)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劳动年检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予以认定,可以督促用人 单位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通 过劳动年检,可以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有 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首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各单位要加强 领导,精心组织,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劳动年检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望及 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    2、劳动年检证书(略)    3、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年检的用人单位名单(略) 附件1: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年检是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及配套法律、 法规情况,进行检查认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 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劳动年检的组织实施。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劳动年检工作的指导、 监督,并负责部分用人单位(名单附后)的劳动年检工作。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年检的用人单 位之外的中央在京单位、驻京军事部门、外省(市)在京用人单位和区、(县)属国 有、城镇、集体和外商(包括港、澳、台)合资、合作企业及乡镇、外商(包括港、 澳、台)独资、私营、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年检工作。   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国有、城镇集体和外商 (包括港、澳、台)合资、合作用人单位进行自检,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 位年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劳动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情况和遵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 支付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情况;   (八)特种设备建档登记和定期检验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十)其他需要年检的内容。   第六条 年检的时间。用人单位的自检工作于次年的1至3月进行;各局、总公 司、计划单列企业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年检 工作于次年的4至5月进行。   第七条 年检的程序。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首先进行自检,各局、总公司,计划 单列企业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分别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年检情况进 行审核和认定。   (一)用人单位自检。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年检的内容搞好 自检,发现问题主动纠正。并如实填写《劳动年检证书》一式三份(样式附后)。   (二)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 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劳动监察机构年检。劳动监察机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本 办法的规定进行年检,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年检证书》上填报的有关情况随时进行抽 查,并向用人单位宣传和解答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八条 用人单位接受年检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劳动年检证书》;   (二)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   (三)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下岗待工人员花名册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外地 务工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的审批表;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台账;   (五)《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资台账、工资表和劳动情况104表;   (六)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七)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八)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九)劳动卫生档案;   (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书;   (十一)劳动监察机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九条奖惩   (一)劳动监察机构对年检通过(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在其《劳动 年检证书》上加盖“劳动年检合格”印章,对连续三年年检通过的用人单位,由市、 区、县劳动局分别颁发《劳动管理合格单位证书》,同时给予通报表扬。此后,用人 单位未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 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二)对年检不合格(存在某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提出整改 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对在期限内改正后经复查合格的,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年检 证书》上加盖“劳动年检复查合格”印章;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用人单位,市、区、 县劳动局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三)对未在规定的年检期限内接受年检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向其送达 《劳动监察指令书》,限期接受年检,逾期不进行年检的,市、区、县劳动局依据 《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四)实行劳动年检制度后,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时,可随时将违法情况填写在该单位当年《劳动年检证书》中 “用人单位违法情况记录”栏内。对于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 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市、区、县劳动局组织的劳动法律、 法规学习班。   第十条 《劳动年检证书》是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及劳动年检的主要审查 资料,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劳动年检证书》每三年更换一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 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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