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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集团规章制度:房地产开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94-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 和建行总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及管理要求,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部及其下属分公司和纳入开发部统一计划的其 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 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并缴 纳国家税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财务计划管理。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内容包 括《财务收支计划总表》、《资金计划表》、《成本计划表》、《管理费用(或开发 间接费用)计划表》、《利润计划表》和文字说明,报开发部、审批。同时应做好控 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采取切实措施,促其实现。 第五条 坚持财权集中的原则,各项财务开支应执行经理一支笔的审批制度。重 大的及特殊的开支,应由总会计师(各分公司由财务主管)把关后,经理审批。禁止 擅自开支。 第六条 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单位应健全原始记录,完善定额管理,齐全 各项手续,进行财产清查。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开发部、财务部上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 送时间:月报在下月10日前,季报在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年报在年终后的30 日内送到。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单位筹集的资本金,应遵守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 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 单位应采用预收定金、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国内企业联营、吸引外资 等方式多渠道筹资。筹资渠道应视开发项目的情况有选择地确定。 第十条 资金筹集的基本要求是讲究综合经济效益,应认真研究投资方向,合理 确定资金的需求量,慎重选择筹资来源,正确运用负债经营。 第十一条 开发部和下属的分公司,应共同负责开发项目的资金筹集。开发项目 经理部的开发资金自行筹集,筹集的资金必须存入开发部帐户统一管理,然后按开发 项目的进度进行拨付,不准挪用。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 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办法,对现金和银行 存款进行管理。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严格遵守结算纪律。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理和回收,防止坏帐损失。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各种存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在产品、产成品等)应分 类建立帐簿,进行明细核算。建立健全入库出库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 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消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 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在各项流动资产的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同时应加 强稽核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由开发部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和大修费用的预提,应执行集团总公司(93)城 建财字第670号文《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应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低报废的固定资产,应 报批后进行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 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各项投资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估,要有可行性研究, 履行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能拨款拨物。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投资收益应按时收取,计入当年损益。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应收回的投资,要及时收回。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四条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 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开发项目的成本预测,应在收集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紧密 结合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考虑变化因素,实行分析评价,制定目标成本。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成本预测的基础上,采取技术组织措施,挖掘内部潜力, 编制降低成本计划。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成本控制的基本依据是开发项目的目标成本。 进行成本控制时,还应当以预算成本、降低成本计划、各种费用定额、费用开支 标准以及有关的财经法规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成本核算应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 与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界限,应准确反映工程(产品)成本。对发生的各项成本, 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正确归集和反映其实际成本。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进行成本考核和分析。主要考核和分析季度、年度降 低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开发部每半年一次,分公司及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每季一 次。 第三十条 各单位开发间接费用的开支,应严格执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费用标 准,开支总额应控制在完成开发工作量的1.5%以内。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上交的管理费用,由开发部财务部根据每季实际完成的开 发工作量的1%收取。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部的管理费用开支,也应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在开支前 要经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报销时,需经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需要购置专控 商品,必须先办理控办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按各开发项目的资金计划,由 财务科依据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由房地产开发和提供劳务及销售产品等所取得 的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入帐。房地产开发的收入应统一由开发财务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对于 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单位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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