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集团规章制度:开发建设项目技术业务资料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时间:1994-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技术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明确各级职责、根
据有在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含物业管理)中形成的原始凭证、资料、文件
(包括上下级来往文件)、合同、图纸等均属技术业务资料,都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
管理。
第二章 技术业务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三条 开发部档案室为集团房地产开发系统技术业务资料管理的专职机构,在经
理领导下,负责所属单位技术业务资料汇集和管理的工作。总工程师负责业务指导。
第四条 开发分公司,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的技术业务资料管理员,在经理领导
下,业务上受主任工程指导,按规定和要求及时督促检查、收集整理并管好本单位的
技术业务资料。
第五条 开发部和分公司所属人员,按照分工或受领导委派所做的工作,即为该项
工作技术业务资料的经办人。经办人有责任将自己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技术业务资料
及时汇集整理成册,按规定及时移交给资料管理员归档。任何人不得长期将技术业务
资料保存在自己手中,如有丢失或损坏要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经办单位或经办人,与承担开发建设项目单位签订有关规划、设计、施工、
销售合同时,对技术业务资料的编制责任、套数等必须做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 各类技术业务资料的基本套数,按照分级管理、使用方便的要求,一般可
编制2~3套,送开发部档案室、城建设档案馆存档备案。如另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套
数时,可由编制单位另行编制。
第三章 技术业务资料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技术业务资料应保证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经办人应按规
定及时整理移交给资料员或档案室,移交时经手人应列出书目并签字,经单位主管领
导审核,办理移交手续。资料员或档案室要按内容分类成卷,技术业务主管签字盖章
后归档。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同一份资料需要二份以上者,可以编制相应的套数,原
件不足,可以复制(打印、复印),但严禁用复写纸、草图纸、圆球笔和铅笔抄写。
原始材料一般应归档。
第十条 上交市城建档案馆的竣工资料,应按“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
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要求编制整理。
第四章 技术业务资料归档的范围和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向开发部档案室移交的开发项目技术业务资料范围:
一、开发项目前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图纸、资料。
二、开发项目工作中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及交费手续和
证件。
三、开发建设项目的竣工资料。
四、其他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技术业务资料的基本内容
一、开发项目决策阶段的文件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文;
2.立项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3.市规划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有关文件。
二、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资料:
1.征用土地的各项手续及文件、资料;
2.拆迁安置的各种资料;
3.规划设计过程中的图纸、资料文件(包括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对
规划方案的批准文件、工程设计任务书、设计委托书、施工图等);
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含许可证)。
三、建设阶段文件资料:
1.招标文件资料;
2.施工承包合同文件资料;
3.办理开工证过程中(含开工证)的各种手续及文件资料;
4.全会施工图纸(包括内外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图)。
四、竣工阶段:
1.竣工资料、图纸(按竣工资料有关规定)达到合格后的图纸资料文件,包括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开发区综合验收的资料;
2.竣工结算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3.市规划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的有关文件。
五、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或销售房屋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六、其他技术业务资料。
第五章 档案的组卷与装订
第十三条 技术业务资料要进行科学组卷。综合开发区的多项工程可设分卷,一
般小型单体工程或一项业务可不分卷。也可按开发建设程序分别组成:1.工程项目
申请报批卷;2.用地拆迁卷;3.施工技术卷;4.竣工验收总结卷等。文字材料
和图纸,根据多少可分组组卷也可合并。
第十四条 案卷封面应具备案卷名称、编制单位、编制人、经办人、技术业务负
责人签字,完成日期等。
第十五条 案卷大小、折叠方法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第六章 技术业务资料的验收、移交时间和手续
第十六条 技术业务资料在工作过程中,一般由经办人收集管理,也可交资料员
保管。
第十七条 当一项业务、技术工作完成后,应汇集技术业务资料,按规定折叠成
卷,并作为工作完成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资料员或档案室应协同单位主管经常督
促经办人负责汇集归档所涉及的资料。并应严格掌握验收标准,发现不准确或不完整
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修改补齐直至重做。不符合要求者不能移交,对丢失者应
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时间:
(1)一项工作完成后;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
(3)每年年终清理归档。
第十九条 移交手续:
由经办人负责收集整理,按规定折叠好,填写移交目录,经主管领导检查签字后,
向资料员办理移交手续。
竣工档案,由开发公司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向市档案馆移交时,可由档案室
牵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外埠开发公司的技术业务资料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在当地进行管理,
公司撤点时一并移交开发部档案室。开发项目经理部的技术业务资料管理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总公司房地产开发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