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集团规章制度:房地产开发预算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1994-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体制,合理控制各项费
用开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领土完整适用本集团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概算人员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各级主管领导应重视对概算人员的培训和
管理,并根据需要配备人员。
第四条 概算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政策观念、廉洁奉公、实事求是,认
真学习和钻研技术业务。
第二章 概算的编制及交底
第五条 概算编制的分工:
1. 各开发分公司编制标书、标底以及按规定不需要招标的小型零星工程的概算。
2. 开发部负责概算工作的管理、协调。
第六条 标底(概算)内容要求套用合理,计量准确,内容齐全,避免差错,标底
(概算)内容为:
1. 标底(概算)的概算文明,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费标准,参考价,
暂估价的材料、设备,竣工结算处理,是否含季度材料调价等。
2. 工程量计算底稿,分专业按规定逐项计算。
3. 概算费用计算表。
4. 概算费用汇总表。
5. 工程概算书。
6. 三材指标汇总表。
7. 补充定额分析。
8. 封面。
第七条 编制标底的造价一般不应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造价。个别工程情况
特殊时,经开发部批准,可适当突破。
第八条 标底(概算书)编制完后,由经营牵头、主管领导召集工程技术及有关人
员进行交底。
第三章 洽商增减帐
第九条 工程洽商变更签字,由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标底(概算书)进行签认,但事
先应向经营人员征求意见。
第十条 技术变更后,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按渠道传递,尽快发到有关人员手中。
第十一条 经营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报批的洽商增减,对照工程技术人中签认的技术
洽商,进行认真审核。对与标底(概算书)重复部分数量不符或不合理的费用,不管
是否有无签认,一律不予批准。
第四章 竣工结算
第十二条 经营人员接到施工单位报批的竣工结算书后,应逐项核实。核实的内容
主要是:中标价、中标价直接费、材料调价、洽商增减帐、暂估价等,在规定期限内
审核完毕。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必须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竣工资料应包括:封面、编制
说明、工程结算费用汇总表、反映单位工程各专业费用、工程结算总价、各专业(概
算书)竣工材料调价,洽商增减帐,参考价及暂估价调价,有关发票复印件,竣工验
收证明等。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资料由经营人员初审后,由主管领导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材料、
经营人员进行联审。由经营人员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合同预算审查处。
第十五条 竣工图费不列入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直接对工程口签订协议。
第五章 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概算资料应齐全,包括招标文件、技术变更、增减帐等,应按单位工程
设置,集中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房地产开发部经营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