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97]35号颁布时间:1997-10-09
1997年10月9日 京政发[1997]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继续鼓励和促进北京市民营
科技企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放开手脚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
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广大科技人员致力于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
所开创的生动范例,也是推动科学术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支有生力量。北京
作为我国的首都,具有很强的科技人才优势。进一步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对于
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对于探索公有制实现
形式,探索股份制,充分发挥首都的科技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推
动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要坚持邓小平同
志“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破除思想障碍,更新观念,提高对民营科技企业在
推进首都现代化验建设者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像对国有企业一样,关心、支持、和帮助民营科技
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继续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
的科技人员兴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以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比重,促进全市经济更加
富有活力地向前发展。
二、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科技人员领办,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
向,从事科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行新产品开发、
生产、销售,实行科技、工业、贸易相结合的知识密集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以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后,须由市科委或市科委授权的管理部门认定,方可适用本规
定。
三、 加强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市科委是市政府归口管理民营科技企业
的主管部门。对于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的统筹规划、审查认定,以及服务、协调、监督
等工作,属于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范围之外的企业由市科委负责,属于北京新
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范围之内的企业由市科委授权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
员会负责。要充会发挥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支持他们协助各
级科委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服务和自律工作。
四、 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按
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重点扶持一批骨干企业,对具
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科研成果多的大中型民营科技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
定后,在贷款、项目、税收等方面,可比照国有大中型企业给予同等的扶优扶强政策。
支持并鼓励优秀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公平竟争,承担市级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项目。
市科委、市财政局可利用科技三项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项目开发,所投入的资金
作为国家资本的投入。
五、 理顺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关系,加快股份制改造工作。产权界定按照国家
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执行。由经审核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包括无形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北京市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委员会审定。
六、 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的投入机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
扩大产业规模。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对信誉好、科技含量高、发展速度快的重点企业和
项目,优先予以资金支持。对于这类企业,商业银行可比照《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
法》与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完善
合作担保形式,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机制。
七、 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
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允许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家和科技人员以资本、技术等生产
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八、 对条件成熟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发行股票、债券方面应予积极安排。鼓励
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以资本为纽带,以产品为龙头,按照自愿原则出资设立股份制公
司上市。
九、 从1998年起,对于民营科技企业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各级财政部门
按照实际上缴额,集中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十、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发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
进步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十一、 民营科技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用于科
研、生产的,可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以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扩大规模。
十二、 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包括海淀试验区、丰台园区、昌平园区)
开办的独立核算的民营科技企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仍在北京行政区域
内从事销售区内自产产品的,可以比照享受区内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三、 凡在国家、市政府批准建立国家、市、区县级开发区内,民营高新技术
企业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其出让金按75%征收;需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
“四源”建设费和大市政费,减半征收。
十四、 建立本市孵化器网络体系,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过程,为民营科技企业
提供创业条件。
十五、 把民营科技企业人才列入全市人才资源管理与开发规划。市及各区县人事
局及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这些企业存档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并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所需各类专业人才。
十六、 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职称改革的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
术职称申报工作,经评审合格者,可授予相应职称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十七、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向乡镇企业扩散技术,发展横向联全;提倡与国有大
中型企业在产业和技术上合作,互相促进,形成企业科技进步合力;提倡不同所有制、
不同类型企业互相参股、兼并、合并,组成企业集团,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十八、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北京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