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科条字[1996]142号
颁布时间:1996-05-06
1996年5月2日 市科条字[1996]142号
各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丰台科技园区办公室、
昌平科技园区办公室、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国科发政字[1996]075号《关
于印发<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我市集体科技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由市、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北
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和各科技各园区办公室,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
负责组织进行。
二、 凡按规定确定集体科技企业占用国有资产为债权关系,其重新核定的利息
或占用费标准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三、 在本发文之日后,凡新开办的集体科技企业必须经区(县)科学技术委员
会认定和审批,依法明晰产权关系后,方可经营。
四、 在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凡没有经过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集体科
技企业需要办理产权界定时,需先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补办认定或审批集体科
技企业的手续(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除外)。
五、 在执行中有问题时,请及时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反
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