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发[1998]4号颁布时间:1998-03-03
1998年3月3日 西政发[1998]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及各计划单列企业:
《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
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第93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贯彻《北京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
展的若干规定》,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进一步鼓励和促进西城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
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放开手脚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
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广大科技人员致力于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
所开创的生动范例,也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支有生力量。北
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具有很强的科技人才优势。进一步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对
于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对于探索公有制实
现形式,探索股份制,充分发挥首都的科技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推动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区政府各部门要坚持“三个有利于”和标准,进一步破除思想障碍,更新观念,
提高对民营科技企业在推进首都和西城区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发展
民营科技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像对国有企业一样式,
关心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帮助他们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继续鼓励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兴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提高民营科技企业
的发展规模和发展质量,促进全区经济发展。
二、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科技人员领办,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以科研成果商品化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
向,从事科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行新产品开发、
生产、销售,实行科技、工业、贸易相结合的集型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后,须执照《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
定办法(试行)》,经区科委认定,方可适用本规定。
三、 加强区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建立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领导小组,
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委。
区科委作为区政府归口管理民营科技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民营科技企业
的统筹规划、审查认定、以及服务、协调、监督等工作。
四、 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全区经济发展总的体规划。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按
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重点扶持一批骨干企业。对具
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科研成果多的大中型民营科技企业,经区政府有关部门认
定后,在贷款、项目、税收等主面,可比照国有企业给予同等的扶优扶强政策。支持
并鼓励优秀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国家、市和区级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
等计划项目。区科技三项费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项目开发。
五、 理顺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关系,加快股份制改造工作。产权界定按照国家
科委和国家资产管理局颁布的《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北京
市的有关规定,由区科委、体改委的国资局负责办理有关申报、审核手续。
六、 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的投入机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速成科技成果的转
化,扩大产业规模。区计经委、区科委要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信誉好、科技含量高、
发展速度快的重点企业和项目,优先予以资金支持。对于这类企业,商业银行可比照
《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与其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建立较为稳
定的合作关系。要加快研究建立合作担保形式,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机制。
七、 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
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允许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家和科技人员以资本、技术等生产
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八、 对条件成熟的民营科技企业,区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荐,争取上级有关部门
对科技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以资本为纽带,
以产品为龙头,按照自愿原则出资设立股份制公司。
九、 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财政返还支持。从1998年起,对新开办的民营科
技企业,经区科委与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将其所交纳的所得税中归入区财政收入的
部分,由区政按实际年度上交额,两年全额返还,第3至第5年返还50%。从
1998年起,对获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自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
日连续计算,由区财政返还第1年和第2年的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返还50%,
第6年起减按25%返还;1998年以前,没有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
按本规定予以补偿。区财政返还资金,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拨入资金、其他企业作为国
家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集体
福利和参与税后利润分配。
十、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发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
进步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十一、 民营科技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用于科
研、生产的,可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以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扩大规模。
十二、 加快区科技中心建设,加强区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为民营科技企业
创造更好的地区环境。
十三、 把民营科技企业人才列入全区人才资源管理与开发规划。区人事局及其
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这些企业存档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所需各类专业人才。
十四、 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职称改革的规定,参加本市专业
技术职称的申报工作,经评审合格者,可授予相应职称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十五、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向区、街企业扩散技术,发展横向联合;提倡与国有
企业在产业和技术上合作,互相促进,形成企业科技进步合力;提倡不同所有制、不
同类型企业互相参股、兼并、合并,组成企业集团,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十六、 本实施意见由区科委组织实施。
十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8年3月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