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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

京工商发(2000)87号颁布时间:2000-03-31

     2000年3月31日 京工商发(2000)87号 为适应因特网(又称国际互联网络)经济发展需要,便于识别和规范利用 因特网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增强政府服务意识,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打击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建立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制度,特 通告如下: 一、网上经营行为是指:在北京市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领取营业执 照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网络经济组织),利用因特网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 活动,通讯为经济组织进行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拍卖、发布广告的行为。有 下列行为的网络经济组织应申请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 利用因特网签订合同,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网上交易; 利用因特网发布经营性广告; 利用因特网进行经营性形象设计、产品宣传; 利用因特网专业从事国际互联网接入业务、网络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提 供信息源服务。 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机关。申请网上经营 行为登记备案的网络经济组织,应通过因特网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的 HD315网站申请登记备案。HD315网站网址是:http://hd315.com.。 三、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网络经济组织名称、注册号 (或有效证件号码)、住所(家庭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类 型、经营范围、网络管理负责人、网络从业范围、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 邮件地址、注册域名、IP地址及网络提供商、网络地址、服务器的机器名及所 在地点、其他事项。 四、登记备案机磁在接到网络经济组织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申请后,即 予网上登记备案。同时,编制网上经营行为备案代码并通过因特网提供备案标 志,该网络经济组织应在其网站首页设置备案标志。 五、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发生变化的,该网络经济组织应当 向登记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备案机关应在接到网络经济组织备案申请 后,调整相关备案内容。 六、网络经济组织注销或终止网上经营行为的,应向登记备案机关申请注 销备案登记。登记备案机关在接到注销备案申请后,应撤销网络标志。网络经 济组织依法被吊销法定资格的,登记备案机关有权终止其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 案,撤销网络标志。 七、已经取得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网络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仍 需取得合法从业资格。 八、申请网上经营行为备案,不收取备案登记费。 九、网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备案 机关的监督管理。登记备案机关对网络经济组织的网上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督 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十、本通告发布前已存在的网上经营行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后180日 内向登记备案机关申请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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