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
和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函
京经贸管字[2000]002号颁布时间:2000-01-03
2000年1月3日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商检局、外汇管理局、统计局、北京海关、中行北
京分局:
根据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政发第595号和[1999]外经贸政
发第660号文件精神,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
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按照相馆新的登记办法,我委已开始为北京市辖
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中央在京企业)办理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以下简
称登记证书),不再以文件形式抄送有关管理部门。登记证书是企业获得自营进
出口权的原始批件。请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外汇、统计等管理部门凭登记
证书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函告。
附件:一、595号文(略)
二、660号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