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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 和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函

京经贸管字[2000]002号颁布时间:2000-01-03

     2000年1月3日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商检局、外汇管理局、统计局、北京海关、中行北 京分局:   根据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政发第595号和[1999]外经贸政 发第660号文件精神,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 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按照相馆新的登记办法,我委已开始为北京市辖 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中央在京企业)办理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以下简 称登记证书),不再以文件形式抄送有关管理部门。登记证书是企业获得自营进 出口权的原始批件。请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外汇、统计等管理部门凭登记 证书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函告。 附件:一、595号文(略)    二、660号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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