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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明电[2001]57号颁布时间:2001-06-29

       2001年6月29日 新国税明电[2001]57号    为提高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数据采集的准确率,更好地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 作,对数据采集做如下要求:   一、要求7月份进入稽核系统的抵扣联数据,开票日期必须是2001年6月1 日至6月30日的数据。非6月份的抵扣联数据必须在认证系统中使用“统计查询” 中的“删除”功能清除,然后再向稽核系统导入数据;清除数据之前一定要做好被清 除数据备份工作。   二、必须告知企业,6月1日以前未经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电脑版增值税 专用发票必须于7月底之前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   三、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联专用发票,不能进入认证系统认证。   四、数据采集、传输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操作,不得违规操作,擅 自改变操作步骤。如按规定的方法操作出现问题的,应及时逐级向区局反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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