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日 新国税办[2001]4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
集管理规定》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规程》的规定,要求防伪税控企业在纳税
申报时,按规定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有关资料及数据磁盘等资料,以
保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数据的准确、完整。在稽核系统尚未运行之前,各地所采
集的数据信息暂存于认证报税子系统中。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