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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1]29号颁布时间:2001-01-15

       2001年1月15日 新国税办[2001]29号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关于在成本中列支住房公积金 的请示》(新人保财[2000]37号)。根据国务院262号令,以及各地州住 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批文,同意人保新疆分公司及所属单位按职工工资 总额不高于10%的比例计算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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