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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3]458号颁布时间:2003-07-17

     2003年7月17日 新国税函[2003]45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转发给你们,对税控企业作废增值税专用发 票,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函 [2001]259号)文件中作废发票的三个条件,同时对税控企业开具销项负数 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月发生经济业务变动、销货退回、销售折让,购货方 已进行账务处理,销货方无法收回发票联、抵扣联的,销货方应根据购货方主管税务 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的内容,正确开具销项负数发票。《进货退出 或折让证明单》粘贴在销项负数发票的存根联之后,作为开具销项负数发票的依据。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月发现发票填写错误、认证不符中属发票代码、号码、 纳税人税号不符的,销货方应根据购货方交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正确开具销项负数 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的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不得分开保存。收回的发票联、抵扣 联粘贴在销项负数发票的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之后,作为开具销项负数发票的依 据。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税控企业销项负数发票的开具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 无依据而擅自开具销项负数发票的行为,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此 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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