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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9]16号颁布时间:1999-03-18

     1999年3月18日 新国税发[1999]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 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的建立   举报奖励基金由区局在总局下拨的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的总额中统一计提,集 中建立,专款滚动使用。   二、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   区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对各地、州、市稽查局上报的举报案 件奖励情况进行审核并据实拨付资金。   各地、州、市稽查局负责审核各县上报的举报案件奖励情况,并报区局稽查局审 批。   举报资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向举报人支付。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举报奖金发放办法,并按规定发放奖金。   三、举报奖金的发放程序   各地、州、市稽查局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将本地区需发放奖金的举报案件情况 及奖金数额审核后以报告形式上报区局稽查局,并附有关案件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 处罚告知书、税款入库凭单、罚款收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等资料的复印 件。   区国税局稽查局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对上报资料审核批准后向地州市稽查局拨 付奖金。   四、举报奖励的奖金标准   1、举报时仅简单反映情况,没有提供证据或以其它形式配合查处工作的,每案 按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1.5%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每案按实际追缴罚款的 4%计发奖金,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2、不仅举报税务违法行为,而且还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大量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 线索,证据的,每案按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2.5%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 实际追缴罚款的5%计发奖金,最高奖金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   3、不仅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且能够以各种形式为查处案件提供积极帮 助和指证的,每案按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3%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实际追 缴罚款的6%计发奖金,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4、对查处大、要案件做出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其奖 金数额可以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五、举报奖励金计发的审批权限   每案举报奖金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核后提 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发放。   每案举报奖金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区局稽查局提出意见,经主管领 导审核后,报自治区国税局局长审批发放。   举报奖金超过10元以上的特大举报案件,由区国税局稽查局提出意见,报局长 办公会议审批后发放。   六、《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区局统一制发,《财务凭证》由 各地自行制作。   七、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及及管理工作纳入自治区 国税系统稽查工作的考核范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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