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明电[2000]4号颁布时间:2000-01-06

     2000年1月6日 新国税明电[2000]4号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企业开票子系统软件升级、新版增 值税电脑专用发票启用等问题要求区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精神,对新、旧 版电脑专用发票的使用、抵扣、认证等问题明确如下:   1、从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纳入增值税防 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一律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旧版电脑专用发票仅供未纳入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使用,且票面最高限额(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下。   新、旧版电脑专用发票的主要区别在于:新版电脑发票面内容中加入了密码区, 供打印84位电子密文(票样附后),而旧版电脑专用发票中没有专门的密码区, 84位电子密文是打印在专用发票的左上角。   因电脑版专用发票的票面内容有所改动,所以对开票子系统进行了软件升级。   2、从2000年1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如果继续使 用旧版电脑专用发票的,按现行规定,视为废票,不能作为购货方合法的扣税凭证。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 发票和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电脑专用发票,必须在2000 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包括按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逾期申报的,不予 抵扣。   4、各地对本地区企业取得的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所有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 通过认证报税子系统进行认证,对未开展认证的地区(县),或对已抵扣专用专票末 认证出现问题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各地应严格按照区局有关要求,做好专用发 票的认证工作。 附:专用发票票样(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