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9]121号颁布时间:1999-12-08

     1999年12月8日 新地税二字[1999]121号   接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关于确定我公司收取所属单位管理费率的报告》 (路桥财字[1999]50号)。经查,该公司符合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条件。根据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同意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1999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50 万元(具体数额见附表)。其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所得税 时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 结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管理费分摊(提取)明细表                       单位:万元   下属企业名称  分摊(提取)额  所属征收单位   桥梁工程处      110     乌市地税局   第一工程处      145     喀什地区地税局   第二工程处      187     昌吉州地税局   路桥建设开发公司    8     乌市地税局   总  计       450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