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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公用电话征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1-10

乌县地税局、各分局: 乌鲁木齐市电信局自1999年3月3日起对本市公用电话资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每月公用电话业主上交给电信部门的市内通话费由原来每三分钟0.165元上调为 每三分钟0.20元。每月公用电话基本月租费(乙种)下调为24元。鉴于此,现 就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一)营业额 = 市内电话代办手续费十 长话代办手续费 (二)市内电话(通话)代办手续费 =(每月实际上交给电信部门的市话费)/66.7%*33.3% (三)长话代办手续费=代办次数*1元 (四)市(长)话费均不包括给电信部门的基本月租费。 二、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一律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宜均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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