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公用电话征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1-10
乌县地税局、各分局:
乌鲁木齐市电信局自1999年3月3日起对本市公用电话资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每月公用电话业主上交给电信部门的市内通话费由原来每三分钟0.165元上调为
每三分钟0.20元。每月公用电话基本月租费(乙种)下调为24元。鉴于此,现
就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一)营业额 = 市内电话代办手续费十 长话代办手续费
(二)市内电话(通话)代办手续费
=(每月实际上交给电信部门的市话费)/66.7%*33.3%
(三)长话代办手续费=代办次数*1元
(四)市(长)话费均不包括给电信部门的基本月租费。
二、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一律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宜均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