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地区饮食娱乐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税收征管办法(二)
颁布时间:2001-01-10
第五条 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并依照《乌鲁木齐地区饮食娱乐行
业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税目税率》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缴各税及附加。
(一)应纳营业税额 = 核定营业收人X适用税率
(二)应纳城建税额 = 营业税税额X适用税率
(三)应纳教育费附加额 = 营业税税额X征收率
(四)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 核定营业收人x附征率。
附征率暂定为2%- 4%,纳税人具体适用的附征率由分(县)局税务机关在此幅
度内决定。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饮食、娱乐业务的,应分别核算营业收人及费用,税务机关分
别核定其营业额。纳税人未分别核算的按核定的营业额,从高适用税率。
第七条 纳税人应在每月终了1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每月终了的15日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核定程序:
(一)初定程序:对新开张营业的酒楼歌舞厅(以下简称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
记后次月起,对其营业额进行初步核定,由分(县)局管理服务科(所)根据纳税人
上月发票反映的营业额上幅40%-60%%进行核定,分(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
在此幅度内进行核定,经分(县)局审委会审批后实施。
(二)对经营时间超过一个会计核算年度的酒楼歌舞厅,由分(县)局管理服务
科(所)给纳税人发放《乌鲁木齐饮食娱乐行业费用.申报表》及相关的明细表,经
纳税人填报(在领表后五日内)交至分(县)局业务科,由业务科安排核定组结合纳
税人《费用申报表》对其费用进行核定,并填写《核定表》及相关的明细表。
(三)分(县)局要成立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核定组(核定组可为若干个,但每个
组不得少于四人人核定组由分(县)局业务局长领导,人员由业务科室人员和稽查人
员组成。
下接 乌鲁木齐地区饮食娱乐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税收征管办法(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