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地区饮食娱乐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税收征管办法(一)
颁布时间:2001-01-10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一字[1997]075号《关于印发“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饮食娱乐行业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精神,鉴于乌市饮食娱乐行业普
遍存在财务数据核算不准确,不能如实反映营业额的现象,为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
税收漏洞,保证税款足额人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乌鲁木齐地区从事饮食娱乐行业的私有企业及由个人承包、
承租、挂靠经营(上交定额利费)的国营、集体企业(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如财务
核算健全能够如实的反映营业额,经市局审批后,可自行申报纳税。对纳税人年营业
额在600万元以上(含以600万元),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其定期定额采取
一年一定,按月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按核定后的费用依照下列公式计算,营业额 = 费用÷
费用率
(一)纳税人经营中的费用依照我局制定的《费用项目核定标准》予以核定。
(二)费用率暂定为3O%-60%,纳税人具体适用的费赠率由分(县)局税务
机关在此幅度内决定。
(三)纳税人由于改变经营项目等经营原因,减少费用的,可以向分(县)局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核减相应的税款。
(四)纳税人歇业的,可以向分(县)局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过分(县)局
减免税审批委员会批准后核减当期税款。纳税人停业终止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
定缴清各项税款后,从终止经营之日起不再缴纳各项税款。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不服发生争议的,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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