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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地区饮食娱乐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税收征管办法(三)

颁布时间:2001-01-10

(四)经核定组核定后的营业额,通过分(县)局审委会审批后,将《乌鲁木齐 饮食娱乐行业营业额、营业税及所得额核定表》及相关的明细表其中的一联转计划 征收科(所)做为计税依据,对其征收税款及附加。 第九条 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我局制定《乌鲁木齐地区饮食娱乐行业发票管理实施 办法》进行处理。 ’ 第十条 纳税人的实际营业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时,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 报,没有申报的,经查实一律按偷税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元月一起施行。 饮食、娱乐行业费用项目核定标准 凡在乌鲁木齐地区从事饮食娱乐业实行定税的企业固定费用项目构成如下: 一、无房屋产权实行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的饮食娱乐企业,房屋租金以甲、乙双方 房屋租赁合同反映的数据金额确定。如租金明显偏低的,可按照营业税细则第十五 条确定。 自有房屋等营业场所进行经营运作的饮食娱乐企业,以年折旧额进入费用,具体 明确如下: 1.营业性用房折旧年限为20年。 2.非营业性用房折旧年限为35年。 3.简易房折旧年限为5年。 4.建筑物折旧年限为10年。国有、集体性质实行个人承包(上交定额利润, 承担投资风险)的饮食娱乐企业,所上交的定额利润全进入费用。 二、递延资产的摊销 饮食、娱乐企业租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主要为装修费),按租赁期和改良工 程耐用期孰短的原则摊销进人费用。 下接 乌鲁木齐地区饮食娱乐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税收征管办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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