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地区饮食娱乐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税收征管办法(四)
颁布时间:2001-01-10
三、人员工资
1.人员月工资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外聘串场等人员的费用。
(如歌舞厅给串场的时装模特、歌手。乐手、舞蹈队支付的费用。)
2.工资标准核定应包括饮食娱乐企业发放给管理服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奖金,
以及为管理服务人员提供的工作餐费、住宿费等收入。
四、水电暖气费
饮食、娱乐企业从事经营所耗用水电而支出的费用,冬季的取暖费应分摊入每个
月进行核算。
五、固定资产的折旧
饮食、娱乐企业的固定资产按平均年限折旧法进行折旧。厨房用具设备5年(折
旧年限),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折旧年限6年。中央空调设备折旧年限10年。交
通运输工具分类。小轿车动万公里折旧年限20年,货车折旧年限为50万公里11
年,摩托车15万公里折旧年限为5年。
营业用家具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办公用设备折旧年限为 10年。地毯为3年。
音响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辞器及其他电器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高级乐器折
旧年限为10年。游乐场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消防设备折旧年限为6年。
六、低值易耗品摊销
饮食、娱乐业低值易耗品摊销可采用在使用期限内分期摊销进入成本的办法,摊
销期不超过一年。
七、缴纳的国家职能部门收取的各种税费
这里主要有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工商管理费、特征费、
治安费、排污费、门前三包费、垃圾费等可进入费用。
八、企业贷款利息支出
饮食、娱乐企业为正常的经营而发生的长短期贷款利息支出。
九、广告宣传费
十、修理费
十一、以上项目未列举的,企业为正常的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其他费用支出,按实
际支出核定。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