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地区从事公用电话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二)
颁布时间:2001-01-10
六、从事公用电话业务的纳税人,应在次月的(20—30)日内以当月在电信
部门交纳的市话及长话次数(可向电信部门索取)的单据为凭据,并填写申报表(用
营业税申报表代替)一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范围内的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行政区域划分,划分不清由市局确定,本行政
区划内的征收单位由各分(县)局自行确定,但尽可能以方便纳税人为前提。
七、上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关系。
八、上述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
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1998年l月l日起执行,上述纳税人从97年4月l日起未缴纳的
税款,请各分(县)局接此通知后,按本通知相关规定追补入库。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