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乌鲁木齐地区个人从事客、货出租运输经营税收征管的问题(一)
颁布时间:2001-01-10
为了加强对个人从事客货运输经营和税收征管,保证国家则政收入,发挥税收
中性、公平的原则。根据新税制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地区个人从事出
租车等客货运输经营税收征管规定》,已专门呈报市政府进行审批。在未批准之前,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暂按此规定执行。
一、凡在乌鲁木齐地区领取营业执照和准运证,从事客货出租营运的单位和个
人,有下列情形的,均应按照《出租车客货运输定额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1.对车辆属个人所有自己经营或挂靠经营的,以个人为纳税人,依照附表定
额,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单车挂靠个人所得税。
2.出租车经营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车辆经营权转移给个人承包
经营收取定额费用(或利润)的,以单位为纳税人,依照附表定额缴纳营业税、城建
税、教育费附加。通过汇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依照附表定额缴纳
内部承包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体客货运输业户按照“乌市出租车客货运输税收定额表”实行定期定
额征收。
纳税人实际营运收入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定额30%的应及时申报,隐瞒不
报,经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按偷税处理。
二、税款征收,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1.出租车等客货经营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将车辆经营权转移给个
人承包经营收取定额费用(或利润)的,其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每月
份终了的10日内向其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在每月份终了10日内
将代扣承包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上解主管税务机关。
2.车辆属个人所有实行挂靠经营的,其从事客货运输的个人为纳税人,以挂
靠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的10日内代扣纳税人上月应纳的各税,并向其单位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申报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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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征管的问题(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