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0]341号颁布时间:2000-05-31
2000年5月31日 宁财(税)发[2000]341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2000]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2000年4月5日 财税字[20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
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石油集团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纳税问题。石油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
及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
的1400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油集团的资本公积
金,作为国有资本金。
石油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石油集团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
前扣除。
三、关于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大庆石油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
制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