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与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0]369号颁布时间:2000-05-31
2000年5月31日 宁财(税)发[2000]369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将原
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地质勘查单位下放到省一
级后,不得再层层下放”的精神,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单位
所得税征收和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1
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不再负责征收管理,改由地方税务局按属地负责征收管理。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为自治区级收入,
统一缴入自治区级金库,适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04“企业所得税”类、0425
“国有国土资源企业所得税”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