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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2000]68号颁布时间:2000-03-10

     2000年3月10日 宁地税(所)发[2000]68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 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1日 国税发[1999]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一些地区询问,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的雇员取得的 工资、薪金,既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也有境外企业支付的。对这些 雇员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是 否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 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 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 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 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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