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按调整后的宁夏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计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2000]48号颁布时间:2000-02-24
2000年2月24日 宁地税(所)发[2000]48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1993年制定的《宁夏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计算率表》,经过几年的
使用,有许多地方与实际情况已经不相适应。为了公平税负,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
人所得税税负更加合理,促进个体工商业户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宁夏城
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计算率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有关执行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帐据报表健全,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计算盈亏的,仍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
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按月或季预缴,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对不能正确核算生产经营收入,不能提供合法的购销凭证计算盈亏的个体工
商业户,按新调整的计算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宁夏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
计算率表附后)。
三、个体工商业户从事两个以上行业取得的经营收入,应按主营业务计算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新调整的宁夏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计算率,从2000年4月1日起执
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计算率表
金额单位:元
行 业 起征点 月核定营业收入(收益)额计算率(%)
饮食(服务)业 800 3
商业 1000 2
医疗服务 800 3
修理修配业 800 2
娱乐业 800 3
加工及工业制造 800 2
交通运输 客运 3 货运 2 水运 1
建筑安装 2
其他行业 3
临时经营 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