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2000]69号颁布时间:2000-02-18
2000年2月18日 宁地税(所)发[2000]69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
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1月18日 国税函[2000]57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
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
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