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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2000]69号颁布时间:2000-02-18

     2000年2月18日 宁地税(所)发[2000]69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 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1月18日 国税函[2000]57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 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 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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