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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地方税务局关于连湖至李俊公路纳税问题的复函

宁地税(流)发[2000]141号颁布时间:2000-05-24

     2000年5月24日 宁地税(流)发[2000]141号 自治区农垦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免去连湖至李俊公路建设营业税的函》(宁垦(财)发[200 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你局要求对连湖至李俊公路建设免征建筑业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此条公路建设属应税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 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因此,对从事连湖至李俊公路建设的工程施工 单位取得的工程收入,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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