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0]135号颁布时间:2000-03-02
2000年3月2日 宁财(税)发[2000]135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
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
[1999]2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1999年12月24日 财税字[1999]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
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
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
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
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
年底。
请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