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核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甘税地字[1992]027号颁布时间:1992-04-21
1992年4月21日 甘税地字[1992]027号
根据省计委甘计基[1992]212号《关于编制一九九二年基本建设项目单
项工程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配合计划管理,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工作,现
就我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核定暂规定如下:
一、从一九九二年起,国家各部门、各专业投资公司下达的中央项目工程计划,
省计委编制下达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工程计划省级各厅(局)、公司编制下达的工程项
目计划税目税率的核定,由省税务局核定下达。
二、各地、州、市计划处(计经委)编制下达的其它小型项目(含自筹、商品住
宅建设计划)工程计划,其税目税率的核定由地、州、市税务局核定下达,并抄报省
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半个月内有权提出意见,核定单位应据此修
改或重新下达。
三、凡未经税务机关核定下达的税目税率或与税务机关核定下达的税目税率不符
的投资项目计划,当地税务部门不得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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