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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甘税地字[1992]053号颁布时间:1992-06-01

     1992年6月1日 甘税地字[1992]053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2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 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称:“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对劳改、劳教 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如下:   对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劳 改、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劳改、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宿舍 的建设投资,以及非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都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 调节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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