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局、财政厅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税地字[1994]009号颁布时间:1994-03-26
1994年3月26日 甘税地字[1994]009号
1994年2月23日,省税务局和省财政厅[1991]甘税地字第007号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缴库手续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教育费附加这次提高的一个百分点中,中央电力、石油、石化和有色四部所属企
业(碧口电厂、长庆油田除外)缴纳的属于省级收入,应缴入省级金库。但为了简化
手续,便于结算,暂缴入地县金库,年终由省财政厅与各地财政部门通过决算结算。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