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

甘税地字[1994]007号颁布时间:1994-02-23

     1994年2月23日 甘税地字[1994]007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 通知》的精神,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 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 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 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 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在省对各地的“分税 制”体制尚未确定之前,这次教育费附加提高的一个百分点应缴地方部分,仍按现行 体制的流转税缴纳级次缴库,即中央石油、石化、电力和有色四部所属企业(碧口电 厂、长庆油田除外)缴纳的缴入省级金库,其余缴入地县金库。年内缴省不足的,年 终将通过决算扣缴。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单独填开“缴款 书”,以“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归属的规定,分别缴入省金库和地县 金库。   四、其他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已按2%征收了教育费附加的,一律 补征到3%。   请依照执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