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15日 甘税地字[1991]052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85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税停征后
办理减免税报批注意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州、市)应抓紧
此项工作。对你局所属各县(市、区)中,经核实缴纳建筑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的纳
税户,在不影响征收任务的前提下,尽快汇总上报省局,以便一次性上报国家税务局,
请求解决。
各地、州、市税务应注意按建筑税投资额5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下分两表,
按附表逐项填列,不得漏项,并严格按照表附注(3)的要求,按减免税额由多到少
的顺序填列,公私章盖齐全,一式三份,于1991年8月10日以前上报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税停征后办理减免税报批注意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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