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核定兰州等七个地州市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
甘税流字[1994]043号颁布时间:1994-05-04
1994年5月4日 甘税流字[1994]043号
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地区、陇南地区、武威地区、临夏州、甘南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个
人经营者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只规定了幅度起征点,具体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
地区适用的起征点。鉴于我省经济落后,城乡发展不平衡,各地县之间有一定差距的
实际情况,全省不宜确定统一起征点。经全省税制改革和税政业务会议研究决定,由
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起征点,报省局核批。为了扶持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培养税
源,现对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地区、陇南地区、武威地区、临夏州、甘南州个人增
值税、营业税具体起征点核定如下:
一、兰州市
1.增值税起征点:
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元;红古
区、皋兰、永登、榆中县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二、白银市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农村月销售额800元,城市月销售额1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三、定西地区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四、陇南地区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五、武威地区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有销售额600元。
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六、临夏州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七、甘南州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为了统一税法,没有上报对个人生产经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地州市税
务局,请你们尽快拟定本地区的起点,报省局核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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