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27日 甘税流字[1994]04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05号《关于铁道部“八五”
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
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4号《关于
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
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9号《关于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0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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