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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地税发[2000]247号颁布时间:2000-10-19

     2000年10月19日 市地税发[2000]247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表所属企业上缴管理费核定表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9]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 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 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体是指: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 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营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营性收入,但不足管理 费支出的。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 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一)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 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 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 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二)管理费的提取方式,一般采取比例提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和定额 提取(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 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 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对于房屋租赁费,是商 业房屋租赁费按合同数额核定;是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 定;业务招待费,要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会议费、差旅费一般不得超 过上年开支水平。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 技术开发费。   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要严格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提取数 额。   三、管理费的扣除管理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向总机构上缴管理费时,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由税务机关 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 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 缴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缴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四、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   (一)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申 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   (二)总机构在向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时,需附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总 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表(附后)、下属企业上缴管理费核定表(附后)、上 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 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及其费用增减说 明等资料。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管理费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同在陕西省境内跨地(市)的,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要报省地 税局审批;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同在西安市境内跨县(区)的,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报 市地税局审批。   (二)审批程序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应坚持总机构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审核,提 出初步意见,审批机关集体研究,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的原则。      1、凡符合条件需要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对申请内容和 所附资料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核,在对上年度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 础上,提出审核意见,以公文“请示”上报市局审批。   3、市局接到各分局、区县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的请示后,按照审批原则和 审批权限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做出批复或报省局审批。   六、相关要求   (一)税务机关在接到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 的请示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附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通知其补报。   (二)总机构对当年提取管理费要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编报管理费支出决算表, 税务机关要认真进行核查,并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其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三)对总机构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多提管理费以及未经批准提取管 理费的,税务机关税前不准扣除,已审批的要撤销审批,进行纳税调整。此外,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 本办法为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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