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9日 市地税发[2000]244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依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制度,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企业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
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由
纳税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
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在税前扣除。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
(一)申报时应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
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填报《企业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财产损失明细表
2、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材料
3、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申报期限
纳税人申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
予受理。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审批期限
纳税人报送的各项财产损失,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审
批工作应于年度终了后4月底结束。对需要市局审批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
送,市局在一个月内做出批复。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
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局审批。
(二)审批权限
分局的审批权限为:年度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流动资产损
失在20万元(含)以下。
区县局审批权限为:年度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流动资产损
失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
超过上述金额的损失,应报市局审批。
经批准同意可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必须在纳税年度当年扣除,不得跨年度扣
除。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要求
(一)纳税人必须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中的金额为税前扣除依据,
否则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财产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或未经批准擅自在税前扣除等行为,税务机关应调整
其纳税所得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统计上报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财产损失的档案管理工作,收存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有
关资料,对审批的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造册登记管理,各局应在年度终了后4月底以前,
将本单位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情况统计上报市局。
六、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
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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