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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地税发[2000]244号颁布时间:2000-10-19

     2000年10月19日 市地税发[2000]244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依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 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由 纳税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 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在税前扣除。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   (一)申报时应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 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填报《企业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财产损失明细表   2、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材料   3、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申报期限   纳税人申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 予受理。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审批期限   纳税人报送的各项财产损失,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审 批工作应于年度终了后4月底结束。对需要市局审批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 送,市局在一个月内做出批复。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 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局审批。   (二)审批权限   分局的审批权限为:年度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流动资产损 失在20万元(含)以下。   区县局审批权限为:年度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流动资产损 失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   超过上述金额的损失,应报市局审批。   经批准同意可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必须在纳税年度当年扣除,不得跨年度扣 除。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要求   (一)纳税人必须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中的金额为税前扣除依据, 否则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财产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或未经批准擅自在税前扣除等行为,税务机关应调整 其纳税所得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统计上报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财产损失的档案管理工作,收存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有 关资料,对审批的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造册登记管理,各局应在年度终了后4月底以前, 将本单位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情况统计上报市局。   六、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 本办法为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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